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06號

原告 李天棋

被告 鄭理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為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定。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9,892元(計算式如后附之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1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計算式:0000-0000=4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馬正道


備註:

⒈美金匯率以臺灣銀行113年3月20日現金賣出匯率32.14計算

⒉美金14745.16元×32.14=473,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3565.26×32.14=114,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8806.34×32.14=283,0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2373.56×32.14=76,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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