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小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陳小萍只為保證人。
㈢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㈣聲請金額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之計算式。㈤請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1月23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陳貴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