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