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力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力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力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8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08年10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7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
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106年度審簡字第1000號、易字第547號、湖簡字第549號及湖簡字第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6月及5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於107年8月2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0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下稱甲部分),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17號判決及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5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於108年10月1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3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下稱乙部分),甲、乙部分經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067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067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
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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