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8號原告 資元元 被告 洪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9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97,559元,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