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林佳玉 被告 陳金雄
鄭崑山 鄭琮仁 蔡月理 蕭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通行土地面積約112.5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5,000元(計算式:通行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800元×通行土地面積
112.5平方公尺=7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