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黃俊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份,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101年4月12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