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38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告 蔡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501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1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16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92,5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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