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繼承關係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羅瑞美 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張祐齊 律師上列原告與 周立國周力強 間因繼承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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