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原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曾德鈞 被告 方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07年度花原簡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