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9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964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曾銘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曾連坤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銘南等所有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