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五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八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列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扣案如附表所列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列之物,均係被告所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商標權人普瑞得公司及布拜里公司之鑑定人賴麗玉、路易威登公司之代理人 許小玲 於警詢之陳述相符,為專科沒收之物。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五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四四三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商標專用權人名稱│數量│├──┼──────────┼──────────┼──┤│一│BURBERRY衣服│布拜里公司│拾件│├──┼──────────┼──────────┼──┤│二│PRADA衣服│普瑞得公司│壹件│├──┼──────────┼──────────┼──┤│三│LOUISVUITTON衣服│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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