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馬鈴雅 代理人 劉香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兩造間109年度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該案卷內文書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檢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號之起訴事實,原告係主張「被告侵占聲請人所繳交保險費而未解繳,經伊賠償聲請人後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為賠償」等語。可知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關鍵,即在被告曾否侵占聲請人所繳交之保險費。堪認聲請人乃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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