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少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少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少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7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07年1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
6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論罪科刑及裁定定應執行刑(7月、11月、1年6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08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
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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