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80號原告 蔡秋香 被告 涂宜鑫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簡字第523號(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9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張雅涵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