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97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翁文雄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朝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之聲明:反訴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建物全部拆除,將占有上開土地返還反訴原告。其陳述略稱:反訴被告於其所有上開土地上興建建物,侵害反訴原告之土地所有權,為此提出反訴排除侵害。查該反訴為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給付訴訟,而本訴為確認經界訴訟形成訴訟,本訴之攻擊防禦方法乃關於兩造土地界址之認定,並未調查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所興建建物之坐落位置及面積,故反訴訴訟標的,顯與本訴之訴標的及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反訴原告之訴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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