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0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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