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曾陳慎真

代理人 曾麗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5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18042-4

1

250

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24697-2

1

5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