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曾陳慎真
代理人 曾麗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78-NX-00018042-4
1
250
002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24697-2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