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7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德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0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德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5-7行關於「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1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14行關於「得手後騎乘腳踏車載運上開牛肉離去」之記載,應更正為「得手後以腳踏車載運離去後,途中改於路邊隨機攔停不知情之計程車載運上開牛肉離去」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項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仍不思正道取財,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未扣案之鑰匙
1把,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已丟棄,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尚存在,爰不併於本案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0762號被告張德棠男6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7居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8(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德棠曾有多次竊盜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度簡字第57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0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1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00年4月3日入監執行,甫於100年12月2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3時51分許,在 楊進 發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牛排店」,趁該店休息而無人注意之際,持自備鑰匙打開放置在上址騎樓之冰箱鎖頭,竊取冰箱內之牛肉4箱,得手後騎乘腳踏車載運上開牛肉離去。嗣因 楊進發 發現牛肉遭竊後,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楊進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德棠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進發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共8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檢察官詹騏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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