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 何賴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9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皇政企業有│永豐銀行迴│107年12月20│170,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龍分行│日││││││建安││││││├───┼─────┼─────┼──────┼─────┼─────┼──┤│002│皇政企業有│永豐銀行迴│108年1月20日│170,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龍分行│││││││建安││││││├───┼─────┼─────┼──────┼─────┼─────┼──┤│003│皇政企業有│永豐銀行迴│108年2月20日│170,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龍分行│││││││建安││││││├───┼─────┼─────┼──────┼─────┼─────┼──┤│004│皇政企業有│永豐銀行迴│108年3月20日│170,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龍分行│││││││建安││││││├───┼─────┼─────┼──────┼─────┼─────┼──┤│005│皇政企業有│永豐銀行迴│108年4月20日│170,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龍分行│││││││建安││││││├───┼─────┼─────┼──────┼─────┼─────┼──┤│006│皇政企業有│永豐銀行迴│108年5月20日│170,000元│0000000││││限公司林│龍分行│││││││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