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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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056號債權人 黃玉容
王林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馥 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王林惠珍請求部分,已向債務人催告還款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