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 姜嘉幸 被告 朱克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