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53號聲請人督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華娟 代理人 唐秀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泰山企業股│玉山商業銀│104年12月18日│32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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