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88號原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追加原告 陳金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原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瑞富公司)與被告 林冠宇 、 趙信賓 、 尤碧玉 、 李枝宏 、 林文俊 、 林正堂 、 林汝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允瑞富公司原起訴聲明請求林冠宇、林汝南、趙信賓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5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嗣允瑞富公司於訴訟進行中具狀追加原告陳金蘭(下稱陳金蘭),並擴張聲明為:林冠宇、林汝南、趙信賓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146萬6476元及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72萬3912元;林冠宇、林汝南、趙信賓、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應各給付陳金蘭10萬元。是允瑞富公司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29萬5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2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770元。另陳金蘭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允瑞富公司、陳金蘭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