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東海選任辯護人洪維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東海選任辯護人洪維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