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翁瑋 律師本件告起訴確認其與被告甲○○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離婚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此有有本院109年6月29日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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