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債權人臺東縣馬蘭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威華 債務人 陽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其請求有理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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