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暘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暘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暘諭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七至十三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編號六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至編號六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至編號六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宜蘭地方│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宜蘭地方│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宜蘭地方││之刑│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犯罪日期│101年08月09日│101年08月17日│101年08月18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4775號│101年度偵字第4775號│101年度偵字第4775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易字第37號│102年度易字第37號│102年度易字第37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3月18日│102年03月18日│102年03月1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易字第37號│102年度易字第37號│102年度易字第37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4月15日│102年04月15日│102年04月1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16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16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16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編號六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至編號六曾經合併定刑為│編號一至編號六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宜蘭地方│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宜蘭地方│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宜蘭地方││之刑│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犯罪日期│101年09月05日│102年04月06日│101年11月03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偵字第4775號│102年度偵字第1617號│102年度偵緝字第7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易字第37號│102年度易字第228號│102年度簡字第416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3月18日│102年06月04日│102年07月29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易字第37號│102年度易字第228號│102年度簡字第416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4月15日│102年07月08日│102年08月23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16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09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076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七至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刑│編號七至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刑│編號七至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刑││併定期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宜蘭地│為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宜蘭地│為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宜蘭地││之刑│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犯罪日期│102年3月初│102年03月29日│102年03月30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3年度易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3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02月12日│103年02月12日│103年02月1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易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3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1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1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1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七至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刑│編號七至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刑│編號七至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刑││併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宜蘭地│為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宜蘭地│為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宜蘭地││之刑│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犯罪日期│102年03月31日│102年04月02日│102年04月0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3年度易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3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02月12日│103年02月12日│103年02月1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易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3號│103年度易字第3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1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1號│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1號│└──────┴──────────────┴──────────────┴──────────────┘┌──────┬──────────────┬──────────────┬──────────────┐│編號│十三│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七至編號十三曾經合併定刑││││併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宜蘭地││││之刑│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犯罪日期│103年04月05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3年度易字第3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02月1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3年度易字第3號│││││號│││││判決├──┼──────────────┼──────────────┼──────────────┤││確││││││定│103年03月1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