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曹樂智 PeggyLochinTsao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山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付原告頂樓滲水修繕支付。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訴訟費用之由被告負擔。」,並未具體表明聲明請求之金額,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明,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起訴狀記載「被告圓山新城管委會」、「代表人管委會主任委員」,未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本件起訴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