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85號聲請人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威成 代理人 王仕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忠改┌─────────────────────────────────────────────────────┐│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佳峖科技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9,316元│HSA0000000│107年4月10日│││公司│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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