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若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豪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