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劉子毅 被告 吳東榮
同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亞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7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東榮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子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 洪淑華 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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