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卿本件被告陳偉卿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卿本件被告陳偉卿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