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小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16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兆麟 被告 陳彭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聲明請求除去地上物,性質上係屬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被告復同意原告為此部分訴之追加,本院認為以改用簡易程序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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