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54號
原告 李顯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蓮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