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金票 、 蔡輝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18,35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4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