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環東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瑞鵬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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