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環東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瑞鵬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