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哲勛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哲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哲勛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3月確定;犯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所犯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3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1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偽造文書之罪質差異、犯罪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3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附表:受刑人鄭哲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危險罪│強制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0日│105年9月4日│106年8月18日9時│││││46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74│106年度偵字第1534│107年度偵字第629│││36號│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院(聲請書誤載為最│││事│││高法院)│││實├────┼─────────┼─────────┼─────────┤│審│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846││││17號│178號(聲請書誤載│號│││││為108年度台上字第││││││2639號)│││├────┼─────────┼─────────┼─────────┤││判決│107年1月3日│108年6月25日│109年4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聲請書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判│││中分院)│││決├────┼─────────┼─────────┼─────────┤││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26│107年度訴字第846││││17號│39號(聲請書誤載為│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判決確│107年2月7日│108年8月29日│109年6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3086號。(已執畢│13008號。│1871號。│││)│2.編號1至2罪刑,│2.編號3至13經原判│││2.編號1至2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決定應執行刑有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徒刑11月。│││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期徒刑3年3月。│││└──────┴─────────┴─────────┴─────────┘┌──────┬─────────┬─────────┬─────────┐│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8日21時│106年8月19日5時│106年8月19日10時│││56分許│37分許│37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629│107年度偵字第629│107年度偵字第629│││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實││號│號│號││審├────┼─────────┼─────────┼─────────┤││判決│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決││號│號│號││├────┼─────────┼─────────┼─────────┤││判決確│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871號。│1871號。│1871號。│││2.編號3至13經原判│2.編號3至13經原判│2.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徒刑11月。│徒刑11月。│└──────┴─────────┴─────────┴─────────┘┌──────┬─────────┬─────────┬─────────┐│編號│7│8│9│├──────┼─────────┼─────────┼─────────┤│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20時│106年8月29日6時│106年9月1日5時│││5分許│1分許、6時13分許│11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629│107年度偵字第629│107年度偵字第629│││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實││號│號│號││審├────┼─────────┼─────────┼─────────┤││判決│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決││號│號│號││├────┼─────────┼─────────┼─────────┤││判決確│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871號。│1871號。│1871號。│││2.編號3至13經原判│2.編號3至13經原判│2.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徒刑11月。│徒刑11月。│└──────┴─────────┴─────────┴─────────┘┌──────┬─────────┬─────────┬─────────┐│編號│10│11│12│├──────┼─────────┼─────────┼─────────┤│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7日20時│106年9月7日5時│106年9月10日21時│││46分許、20時47分許│58分許、6時許│21分許、22時33分許│││、21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629│107年度偵字第629│107年度偵字第629│││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實││號│號│號││審├────┼─────────┼─────────┼─────────┤││判決│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107年度訴字第846││決││號│號│號││├────┼─────────┼─────────┼─────────┤││判決確│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871號。│1871號。│1871號。│││2.編號3至13經原判│2.編號3至13經原判│2.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徒刑11月。│徒刑11月。│└──────┴─────────┴─────────┴─────────┘┌──────┬─────────┬─────────┬─────────┐│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3日21時│││││23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62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46││││實││號││││審├────┼─────────┼─────────┼─────────┤││判決│109年4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46││││決││號││││├────┼─────────┼─────────┼─────────┤││判決確│109年6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71號。│││││2.編號3至1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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