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余敏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權造船廠即 黃竹 、 吳建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3,3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