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告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基成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真梅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第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準此,兩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具備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經查,本件依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原告應係基於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而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移轉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意旨,本件訴訟自應優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兩造當事人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