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廖婉琳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被告 林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7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