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5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5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5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福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營偵字第1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福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一、第10-11行補充:「…,並於13日凌晨2時30分,『在柳營奇美醫院』,測得其吐氣…」。
㈡證據(二)補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酒後駕車及逆向行駛)』、…」。
二、核被告鄭福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2615號判決科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款通知單列印(本院交簡卷第8頁)在卷可參。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受刑之宣告與執行,對於酒後不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性,應有認識,惟其猶未能知所警惕,恪遵法律規範,仍再度於飲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顯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道路通行安全,益徵前案刑罰之執行未收矯正之效。並審酌本案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75毫克,並有逆向行駛、自撞安全島肇事受傷之情節,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警詢自述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營偵字第1744號被告鄭福柱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巷0號之4居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福柱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因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61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100年2月15日罰金繳清而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05年10月12日19時許,在臺南市新營區某友人住處飲酒,迄同日23時許飲畢,已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翌日(即13日)凌晨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13日凌晨1時40分,沿臺南市○○區○○路路○00號北側巷道行駛,駛入太子路後逆向右偏駛入快車道,不慎自行擦撞分隔島而倒地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13日凌晨2時30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75毫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福柱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數張及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鄭福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檢察官吳書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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