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1號債權人 許家儂 即首相企業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億重金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首相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