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775號抗告人 王思涵 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王治華 律師相對人 王道旺 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1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新聞工作者,竟片面聽取訴外人 朱長生 單方陳述,未經查證,亦未予伊澄清之機會,不顧內容是否真實或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即於其所發行之周刊王雜誌,及在網路上,分別刊播附表1所示之圖文、影音報導(以下合稱系爭報導),指摘伊有婚外情,並公開伊之生活照、工作場所、所營事業品牌。致伊飽受外界異樣眼光,名譽、隱私權嚴重受損,精神受有莫大痛苦,所營如附表2所示事業,聲譽大受影響。伊多次請求相對人停播、下架,相對人不置理,兩造已就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生有爭執。目前系爭報導仍於網路流傳,雜誌仍在販售,持續侵害伊之隱私、名譽權。爰聲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原裁定未衡量保全必要性,駁回伊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廢棄,改裁定命相對人將系爭報導於網路上刊播之文字、圖畫、影像內容予以停播、下架,並禁止其出售附表1編號6所示之周刊等語。
二、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有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又所稱損害重大、危險急迫或相類情形,通常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而言。
三、經查:
(一)抗告人就所主張相對人以雜誌及網路分別刊播系爭報導,指摘伊有婚外情,公開伊之生活照、工作場所、所營事業品牌,致伊名譽、隱私權受損,所營事業遭受影響,經伊要求停播、下架,為相對人所拒等情,提出網頁截圖、影音光碟、附表1編號6雜誌、律師函、抗告人名片、公司業績資料及通話紀錄為證(見原審卷第19至45頁、外放證物;本院卷第25至45、241至245頁),固可釋明兩造間存有相對人是否侵害抗告人隱私、名譽權之爭執法律關係。
(二)然觀諸相對人提出之網路廣告所載「YesMa專業月嫂到府,…服務:產婦產後協助,嬰兒生活照護…」等詞,可知抗告人經營之附表2所示YesMa品牌事業,係以提供不特定產婦、新生兒居家照顧及膳食服務為內容。而該類商品服務,係安排人員進入產婦家中進行貼身服務,或接觸無法反應異狀之新生兒,與產婦及新生兒之身體健康、人身安危密切相關,揭露該類商品服務經營者之相關品德訊息,供消費者選擇參考,於消費安全顯有助益,自與公共利益有關。
(三)相對人既為新聞媒體,本於輿論監督居家服務消費安全之立場,揭露坐月子服務企業經營者之相關品德訊息,應受新聞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又觀諸系爭報導,係以「創立台灣知名月嫂產業之經營者,捲進一場性愛影片醜聞」為主軸(見原審卷第19至27、本院卷第133至136頁),雖不乏刺激閱覽率之圖文影音內容,但已遮蔽被報導者五官,未明示其為抗告人,整體報導亦未脫離揭露坐月子產業經營者品德訊息之範圍,所述被報導者於法庭承認自己為性愛影片女主角、曾與暴料者發生傷害糾紛各節,亦有抗告人與朱長生所訂和解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所載內容為本(見本院卷第87至92頁),並非憑空捏造。於此情形,該被報導對象之隱私及名譽權,本應適度退讓。縱令循其他網路訊息,可勾稽得知被報導者即為抗告人,亦不能謂抗告人在本案爭執判決確定前,繼續忍受該報導所生之不利益,已顯屬過苛。
(四)抗告人雖稱系爭報導造成伊經營之附件2所示事業聲譽遭受波及,109年4月、5月業績各下滑至-87.06%、-47.74%云云。惟上開期間全球正逢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服務行業景氣蕭條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抗告人所營事業於該期間之營收表現,未必不受疫情之影響,其既未釋明業績下滑確因系爭報導所引起,且依其所提財務報表記載,109年6月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63萬5881元,已較同年4、5月之46萬4454元、50萬0771元增加約3成(見本院卷第283至287頁),顯示已漸回升,自不能逕謂系爭報導已造成抗告人所營事業營收持續受創。
(五)準此,本件若以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相對人停播、下架系爭報導及停售周刊,對相對人新聞自由之箝制,及削弱消費安全監督機制所造成公共利益之不利影響,較諸不准定暫時狀態處分所致抗告人忍受系爭報導之不利益,更形顯著。是以權衡兩造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准駁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及公共利益,難認抗告人具有應以定暫時狀態處分予以避免之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或相類之情事。
四、從而,抗告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欠缺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所定之保全必要性,且性質上無從以供擔保補足,其聲請自不應准許,原裁定予以駁回,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周美雲法官林政佑附表1編號標題資訊型態1【謎片傳奇1】月嫂女王肉片瘋傳多金帥男喊「那不是我」網路文字報導及影音檔2【謎片傳奇2】後腰被果叉捅4洞男:我全忘了同上3【謎片傳奇3】不滿老母被騷擾男載偷吃影片傳給女方老公同上4【謎片傳奇4】說不出時間地點三次通姦成「羅生門」同上5《CTWANT調查實錄》多金帥男傳床戰影片給綠帽夫月嫂女王反咬他是 小王 網路影音檔6西元2020年4月8日發刊之313期周刊王第14至17頁紙本及電子雜誌報導附表2編號事業名稱1YesMa國內外到府坐月子媒合公司2YesMa全球華人月嫂培訓中心3頤珍宮膳線上購物商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