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致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致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9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6部分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7-9部分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由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上訴駁回確定,惟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本院)乙節,有附表所示案件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二、茲檢察官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請求(見本院卷第4頁受刑人聲請書),而聲請對其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邱明弘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