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一覽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受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從而本件一覽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如一覽表編號1「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一覽表編號1之罪視為減刑後減得之刑與一覽表編號2、
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保安處分/褫奪公權)│││5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不符合減刑要件│不符合減刑要件│├───────────┼───────────┼───────────┼───────────┤│犯罪日期│82.01.18起至82.01.19│81.12起至82.03.05│82.01.30起至82.02.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2年度偵字第1075號│82年度偵字第2349、2414│82年度偵字第2349、2414││││、2426號│、2426號│├─┬─────────┼───────────┼───────────┼───────────┤││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案號│82年度易字第729號│83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8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2.03.11│83.05.25│84.08.02│││││││├─┼─────────┼───────────┼───────────┼───────────┤│確│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易字第729號│83年度台上字第4886號│8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4.29│83.09.01│84.09.11│├─┴─────────┼───────────┼───────────┼───────────┤│所犯法條│刑法第320第1項│刑法第326條第1項│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1項第8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符合減刑要件│不符合減刑要件│├───────────┼───────────┼───────────┼───────────┤││彰化地檢│中高分檢│中高分檢││備註│82年度執字第1713號│83年度執字第139號│84年度執字第137號││├───────────┴───────────┴───────────┤││編號1、2、3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