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告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崇毅 被告 饒元正
陳陽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為被告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毅、饒元正、陳陽福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原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嗣於訴訟繫屬中,其法定代理人變更,業經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72,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 陳明 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依兩造所立「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3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本件屬本院管轄。
(二)被告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13日邀同被告李崇毅、饒元正及陳陽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額度83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並簽有「週轉金貸契約」乙份,嗣於101年1月19日於該週轉金額度內分別動用申請500萬元及330萬元2筆短期借款,並簽有「借據」2紙,借款期間均自101年1月19日起至101年6月19日止。原告於101年1月19日依約撥款後,被告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債務人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45%機動計算(目前為年利率4.02%),並按月付息,本金則於到期時1次清償。惟被告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20日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迄今尚未解除,原告遂依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5條(加速條款)之約定,於101年5月15日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依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條款第4條、第5條之約定,請求加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目前原告仍有8,172,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
(三)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撥款及還款明細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崇毅、饒元正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陳陽福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所為之陳述略以:被告陳陽福是擔保人,對於原告的主張不爭執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撥款及還款明細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為證據,且為被告陳陽福所不爭執,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假執行。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單位:新臺幣:元】10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編號││利息│違約金│││├────┬─────┼────────┬────────┤││本金│計算標準│利息起迄日│本息逾期6個月以│本息逾期超過6個││││(年利率)││內者,按左列計息│月者,按左列計息││││││標準加計10%│標準加計20%│├──┼─────┼────┼─────┼────────┼────────┤│1│4,885,436│4.02%│自101年5月│自101年5月16日起│自101年11月16日│││││16日起至清│至10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止││├──┼─────┼────┼─────┼────────┼────────┤│2│3,287,136│4.02%│自101年5月│自101年5月16日起│自101年11月16日│││││16日起至清│至10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止││├──┴─────┴────┴─────┴────────┴────────┤│本金合計:8,172,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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