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1號債權人 洪秋 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玲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就票號CH495983之本票,因發票日經塗改而未於塗改處簽章,應依塗改前日期認定,惟塗改前之發票日顯遠早於發票人之出生年月日,而應認為未載發票日,依票據法120條規定而為無效票據,僅能作為一般借貸關係之釋明資料,債權人應另行提出釋明就此3萬元之遲延利息約定年息6%之證據資料,倘未約定,僅能依民法第203規定即年息5%請求遲延利息,並請具狀更正原聲請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