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283號債權人 胡姵霙 債務人 夏勤 債務人 邱靜
一、㈠債務人夏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邱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前兩項給付,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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