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丈交通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
幣2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春成